一、依據「113 年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創新提案競賽實施計畫」辦理。
二、本創新提案由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員工提報,各機關學校應對所屬員工之創新提案進行審查,除有本計畫不受理之情形外,應於期限內擇優並彙整後,函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三、請鼓勵所屬踴躍參加,參照提案表格式(附件 2 )並連同切結書(附件 3 )於本( 113 )年 11 月 30 日前函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