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配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112 年 8 月 1 日宣布「自 8 月 15 日起, COVID-19 篩檢陽性輕症/無症狀民眾,自主健康管理天數由 10 日調整為 5 日;同時全面取消各類對象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支持性給假措施」,自本年 8 月 15 日(以篩檢陽性日為準)起,各機關(構)學校人員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如有請假需求,依各類人員適用之請假規定辦理;亦即因 COVID-19 篩檢陽性輕症或無症狀有請假需求者,應依相關規定(如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請病假或其他適當假別。
二、有關 COVID-19 篩檢陽性輕症而無法出勤人員,機關核給至多 6 日病假及該病假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計算及考績等次考量等規定,自本年 8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