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北區開元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委員會設置要點
111年 08 月 29 日校務會議審議
壹、依據: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8 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2127 號函辦理。
二、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6 日基府教特貳字第 1090129787 號函辦理。
三、教育部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爰修正「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九日生效。
貳、目的:
為使學生生活規範符合多元開放學習環境,營造友善健康校園,培養學生服裝穿著
整齊、儀容端莊,遵守團體紀律、增進學校認同,設置本委員會,召集委員共同檢
討研修日常服裝儀容穿著,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
明、信任之校園文化,並作為教師輔導管教之依據。
三、組織:
(一) 本委員會設召集人一名、執行秘書一人及委員十三人共計十五名。服裝儀容委
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由學生代表、行政人員
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組成,必要時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1、行政人員代表 5 人:由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組成。
2、家長代表 1 人:由本校家長會擇派代表。
3、教師代表 6 人:由「各年級學年主任」擔任。
4、 學生代表 3 人:由自治市市長及推派幹部擔任學生代表。
(二)討論有關議題時,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但無投票權。
四、本委員會職掌:
(一)審議本校學生日常服儀規範事宜。
(二)審議本校學生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
(三)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五、本委員會依實際需要召開會議,各項議案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成決議。
六、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七、學校如統一訂定換季時間,學生仍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天氣寒冷時,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 T 、毛線衣、圍巾、手套、帽子等。
八、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九、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十、對於校內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
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
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十一、本委員會負責服裝儀容相關事宜之審議,並經校務會議通過;校務會議審議學生
服裝儀容規定時,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形外,不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
審議通過之內容。
十二、本要點提校務會議通過經校長同意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