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電子 3C 產品使用管理辦法」和「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
二、目的:
- 為培養良好學習態度,維護團體學習環境,並落實校園自我管理。
- 避免濫用通訊器材,有限度的保障學生使用電子 3C 產品之權利。
- 學習養成使用的相關禮儀,減少學生之間互相比較炫耀心態而影響學習。
- 遵守公共道德與規範,及維護校園安全與團體秩序,特訂定本規則。
三、使用規定:
- 電子 3C 產品之定義:包含手機、平板電腦、智慧型手錶、 MP3 、 MP4 、 PSP 、電動玩具、數位相機、多媒體隨聲播放器以及各式具有錄音錄影和通話功能之電子產品。
- 任何上課時間、任何上課地點,均不可以將電子 3C 產品拿出來觀看、把玩、傳簡訊、拍照、攝影、撥打、接聽電話,請將電子 3C 產品保持關機;違者得由教師暫時收繳保管當日放學歸還。
- 若學生欲使用之產品為智慧型手錶或手環,僅允許觀看時間,其餘功能比照其他類型 3C 產品不得使用。
- 為尊重他人隱私及避免涉及違反著作權相關法令,在校期間,電子 3C 產品不得私自使用錄影、錄音及拍照等功能。
- 學生如有緊急狀況需與家長聯絡時,導師不在場時,得向各行政辦公室借用公務電話。
- 不得利用學校電源為行動通訊及影音產品充電。
- 如因特殊緣故需學生攜帶 3C 產品至學校,需提前填寫申請書並送至學務處審核。經學務處查核同意後,方可攜帶至學校並遵守相關使用規定。也請家長配合勿於學生上課間要求使用通話以及簡訊聯繫。
- 學生攜帶電子 3C 產品到校,應自行妥善保管,遺失者自行負責。
四、申請流程:
請於一週前填寫「臺南市開元國小攜帶 3C 產品申請書」,經導師與家長聯繫確認後,送學務處同意後始得攜帶。
五、違規處置:
- 若於在校學習期間發出震動、聲響、通訊和自行使用的情形,第一次、第二次由老師暫時保管,放學後歸還,並記錄之;第三次由學務處保管,聯絡家長領回並告知終止本學期攜帶 3C 產品至學校的權利。即一個學期違規使用累積達三次,終止本學期在校使用 3C 產品之權利,且半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 其它未按規定使用行動通訊及影音產品(例如:偷拍、錄音、上網、玩遊戲、聽音樂…等等),依違規情節輕重通知家長並給予處置。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經校務會議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