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育部115年6月30日臺教人(二)字第1154201269號函,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 2 所以上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年資,倘符合內文相關情事者,得辦理改敘及追溯期限事宜。
一、 教育部函釋重點意旨:公立高中以下教師,採計職前曾任 2 所以上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年資(任職時須已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時,應以其初任時所具學歷起敘,將服務成績優良年資逐學年度晉級、換算任職期間各學年度之薪級後,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二、相關案例:
(一) 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公幼契約教保員於學年度中轉任其他公幼契約教保員,年資未中斷者,得併計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晉級。
(二) 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公幼契約教保員連續任職屆滿 1 學年再轉任其他公幼契約教保員連續任職屆滿 1 學年者,不論該 2 段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是否銜接,均得逐學年度晉級。
三、 辦理期限提醒
茲以本案事涉教師各項權益,提醒倘有同仁符合前開情事(具備公立幼兒原契約進用教保員或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者,請於 115 年 8 月 31日前洽人事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