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場霸凌防治宣導:
(一)「職場霸凌」定義(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1條):於工作場所執行職務,因其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二)申訴管道:本校人事室專線及電子信箱。
(三)檢附宣導海報(含本校申訴方式)。
二、性騷擾防治宣導:
(一)「性騷擾」定義(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2.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申訴管道:本校人事室專線及電子信箱(另視人員類別分案予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受理)。
(三)檢附宣導海報(含本校申訴方式)及本校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