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同仁健康權,考試院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並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明訂公務員正常辦公時間應為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 公務員(含兼行政教師)辦公時數規定 ]
1. 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60 小時;平日加班上限4小時,假日加班上限12小時。
2. 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上限 14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因有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工時 14 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3日。
※每日工時(正常+加班)超過 14 小時,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應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報府備查。
3. 辦理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之每日工時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
4. 加班要件:經指派、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5. 補休期限:補休假期限應於加班後2年內補休完畢。
※覈實加班、適時關懷
請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並適時關懷,避免超時工作。